長期照顧輔具租賃服務原則(衛生福利部)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
壹、目的
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長期照顧輔具租賃服務,特訂定本原則。
貳、依據
本原則係依「長期照顧﹙照顧服務、專業服務、交通接送服務、輔具服務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給付及支付基準」訂定。
參、輔具租賃特約單位資格
長期照顧輔具租賃特約單位資格須依商業登記法辦理商業登記或依藥事法第27條規定取得藥商許可執照。
肆、實施方式
為滿足失能者長期照顧需求,強化失能者所需之長期照顧輔具服務,輔具租賃服務由單位依本原則提送營運計畫書﹙參考範本如附件1﹚,並經縣市政府審查﹙審查指標參考範本如附件2﹚通過後簽訂特約﹙契約參考範本如附件3﹚,以特約契約規範租賃特約單位,並由特約單位與服務使用者依輔具租賃特約單位與服務使用者簽約注意事項﹙如附件4﹚簽訂租賃契約,確保服務品質。
伍、租賃品清潔消毒規範
特約單位依本原則提供之租賃品清潔消毒應符合「長期照顧輔具租賃品清潔及消毒注意事項」。﹙如附件5﹚
陸、租賃項目及租金補助
特約單位提供之輔具租賃項目已列入長期照顧輔具服務給付及支付基準者,其租金之補助依上開基準辦理。
柒、長期照顧輔具租賃項目規格、特約單位服務人員在職訓練等規範,於本部公告前依縣市政府審核通過之租賃服務營運計畫書辦理。
捌、實施日期
自公告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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