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通駕駛員管理規範
第1條 本制度旨在加強對公司駕駛的管理,本制度未涉及事項按照其他有關規定管理。
第2條 所有駕駛員必須遵守《中華民國交通管理辦法》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安全駕車。
第3條 敬業、專業、駕駛作風端正,遵循職業道德。
第4條 嚴格遵守公司用車規定,應拒絕其他員工於值勤期間辦理私事。
第5條 上班期間無趟次時,請就近至合法臨時停放之路邊停放車輛,等待中心或調度士指派任務,若臨時有事離開須向調度士說明去向和時間。
第6條 請一天假請於五個工作天前提出申請,駕駛員皆須通知客服主任再經調度士同意後,方可請假;如請假天數超過三天以上,請提前十五個工作天前申請並附上相關證明,再經由相關人員批准,注意不得有兩名駕駛員請假於同一天。另外,非緊急或特殊情況,每週一服務尖峰期皆不得請假。
第7條 所有駕駛員應嚴格執行考勤制度,無故缺勤者一律按曠職處理,司機不聽從安排,耽誤公事,嚴重違規者給與開除處理。
第8條 駕駛員皆要注意身體狀況及充分休息,不得疲勞開車及酒後駕車,嚴重違規者給與開除處理。
第9條 駕駛員均不得將自己保管的車輛隨便交給他人駕駛,嚴禁將車輛交由無職業駕照人員駕駛。
第10條 駕駛員駕車一定要遵守交通規則,安全開車,不准危險駕車(包括超速、緊跟、爭道等),嚴重違規者給與開除處理。
第11條 駕駛員應經常檢查所開車輛之各類相關證件時效性,出車前確認證件攜帶齊全。
第12條 員工皆不准於車內吸菸,乘車客人也不能在車內吸菸,如乘客有此行為請先進行柔性勸導,勸告無果請告知客服人員,由中心轉達家屬規勸並記錄。
第13條 嚴禁在車內賭博或從事其他違法活動,嚴重違規者給與開除處理。
第14條 駕駛下班後,車輛需回公司停車場或已向公司核備之固定停車地點停放。違者,填寫報告單並進行宣導教育;如保管車輛有所損失或失竊,車輛一切損失將由駕駛負責,也須負一定的賠償責任。
第15條 離開車輛時,駕駛員應注意以下兩項:
(1)離開車輛時,必須關好車窗,鎖好車門,並隨身攜帶車鑰匙。
(2)車內相關重要物品及文件,離開車輛時應做好保管動作將其收納或放置安全區域。
第16條 發車出發前,駕駛員應確實做好出車準備,下班收車後做好相關工作。
(1)上班發車前,應於前一天確定路線和目的地,以便選擇最佳行車路線。
(2)下班收車後,應填寫完整《出車單》,包括起訖地點及時間、乘客姓名、行車時間等。
第17條 駕駛員保管車輛如判斷需維修保養,先經由車管評估及調度士批準後,就能進入車輛維修保養程序;維修保養結束後駕駛應確認車輛狀況並回報車管。
第18條 出現事故狀況時,駕駛員先通報警察後,等待警察的同時通知客服中心及調度士說明現場狀況,並由公司協助駕駛處理後續動作,如車上乘客、當天車趟、現場筆錄等。事故處理完後須回公司填寫事故單、異常紀錄單等。
第19條 駕駛員應注意保持良好的個人形象。
(1)上衣勿穿無袖衣物,褲子勿穿短褲,鞋子勿穿露趾鞋款。
(2)保持服裝的整潔性與個人衛生。
(3)注意頭髮、手部的清潔。
(4)個人言行得體大方,不與乘客爭論。
(5)在駕駛過程中,需保持端正的姿勢。
第20條 駕駛員對乘車人員要熱情、禮貌、愛心及同理心。
(1)駕駛員應熱情接待,小心駕駛,遵守交通規則,確保交通安全。
(2)駕駛員應在乘客起訖地點上下車時,主動打招呼並協助乘客上下車需求。
(3)當乘車人上車後,駕駛員應向其再次確認目的地。
(4)駕駛員等候乘客時應將車輛停好等候,等候時非緊急狀況不要遠離車輛。在等候期間不要有任何不耐煩的表示或有按喇叭催人的動作,也請勿睡覺或碰觸乘客私人物品。
(5)乘客若有攜帶物品上車時,應適當予以協助。
第21條 乘客搭載期間,不得隨便插嘴或打斷乘客談話。客人問話,應禮貌回答。
第22條 駕駛員必須注意保密,不得傳播及八卦乘客講話內容,違者予以罰款及教育訓練,嚴重者予以懲處。
第23條 駕駛員服務乘客期間不得在車內隨意脫鞋,請保持服裝整體性。
第24條 接送乘客時,應主動打招呼並自我介紹,然後協助乘客上下車,關車門時應注意客人的身體及衣物,防止被車門擠壓。
第25條 行車過程中應及時注意車內溫度並調節。聽收音機或者音樂應徵得乘客的同意,聲音不要太大,以免影響乘客。
第26條 接送乘客過程中,駕駛員對待乘客要彬彬有禮、不卑不亢,態度自然大方。如對方打招呼,可按一般禮儀與其握手、交談(疫情期間則盡量不接觸)。
第27條 駕駛員不得向乘客索取禮物,或者示意索取禮物,對不宜拒絕的禮物請收下後交至客服中心統一登記、處理。
第28條 駕駛員應確認車內張貼駕駛員姓名、車牌號碼、乘客意見箱及申訴電話等資訊於車輛明顯處。
第29條 駕駛員應愛惜公司車輛,平時要注意車輛的保養,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零件。每月對車輛自行進行簡單檢修,確保車輛正常行駛。
第30條 駕駛每天應保證車輛內外的清潔,做到晴天停車無灰塵,雨水停車後無泥點。前後擋風玻璃和車門玻璃要保持清潔,輪胎外側和防護罩要經常清洗,做到無積塵,而車內。
第31條 出車歸來停放車輛,一定要注意停放地點和位置,不能在違規路段停車或危險地段停車。駕駛員離開車輛時,要鎖好保險鎖,防止車輛被盜。
第32條 應注意車輛內部衛生及清潔,車內要勤打掃保持乾淨車內無異味,不堆放物品保持上下車通順,維持車內舒適及整潔。
第33條 出車前,要例行檢查車輛的油量、潤滑油、剎車油、齒輪油是否足夠,檢查輪胎氣壓和輪胎緊固情況,檢查喇叭、燈光是否良好,保證車輛處於良好的安全狀態。
第34條 行駛中駕駛員注意力要高度集中,嚴禁吸煙、談笑、接打電話妨礙駕駛注意力等動作。
第35條 行車過程中,密切的注意道路上其他車輛和行人的動態,與前車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遇到對方車輛違章行駛,應主動避讓,避免發生事故。
第36條 違反交通規則,因駕駛員故意或其本人重大過失,造成的人身傷害,其賠償金額全部由司機承擔。
第37條 除認定司機是故意或其本人重大過失的情況下,違反交通規則,或發生交通事故時,其處-理辦法如下。
(1)違規停車、證件不全、超速駕車或違反交通規則等罰款,由司機負擔全額罰金。
(2)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或車輛傷害時,如屬公司車輛損害保險範圍,司機可免除責任。但在保險範圍之外,司機應負責損失實額與保險金差額的1/2。
(3)公司車輛違規的罰金由司機全部承擔。
(4)相較今年保費於隔年調漲之費用,須由該員全額負擔差額之保險費。
第38條 酒後駕車損壞車輛者,由司機負責維修費用,如發生交通事故,除負責維修費用外,按相關法律規定承擔相應的刑事或民事責任。
第39條 當發生交通事故時,在事故現場,司機應做到。
(1)通報警察後迅速與服務中心聯繫,接受服務中心的相關指示,並且等待警察至現場。
(2)如發生人身傷害,應打119讓救護車將傷者送到最近的醫院進行治療。
(3)應記錄下對方車輛的行照、車牌號,填妥事故申請單。
(4)從對方駕照,記錄下對方的住址、姓名、工作單位、電話、身份證號碼等有效信息。
(5)盡量取得對方名片,以便事後聯繫事宜。
(6)拍照紀錄對方車輛損壞的部位和程度。
(7)記錄現場目擊者的姓名、電話和住址等等資料。
(8)對模糊不清或把握不大的問題,不得隨意回答警察的詢問。
(9)除完全認定是自己的責任外,不得將責任攬於一身。
第40條 本制度持有權歸公司所有。
第41條 本制度經呈董事長審核,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接送專員溫馨提示卡
1. 安全第一。
2. 遵守交通規則。
3. 不侵犯乘客隱私。
4. 服務態度良好。
5. 車輛保持乾淨整潔。
1. 確認事故狀況:
【無人傷亡交通事故】
凡車輛毀損輕微而無人傷亡之交通事故,應先將肇事汽車之四個車角或機(慢)車兩個輪 胎半圓與把手地方之倒地位置以粉筆或尖硬物在地上標繪定位後,迅速將車輛移置路旁不妨礙交通位置,再報警處理。
【有人受傷或死亡交通事故】
為應警察人員蒐證、調查之需,應暫時保留現場,立即報警處理,但必須在車輛前後適當位置放置警告標識,以免阻礙交通或再次發生事故。
2. 撥打110報案,並說明肇事發生詳實地點與時間、車種與號牌,有無傷亡及報案人姓名、地址等資料。報案後在原地等候處理人員抵達處理。
3. 通報合作租賃車行。
4. 於事故現場得申請提供「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並確認相關當事人資訊皆齊全(如車上仍有乘客,請協助確認乘客資訊是否被記載)。
5. 如租賃車行協助辦理保險出險,保險公司得於事故「7日後」代為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及現場照片、於事故「30日後」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6. 如對於肇因歸屬不服,保險公司得向各地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代為申請鑑定,以釐清責任歸屬(平均約需35至40個工作天)。
【狀況一:警察攔查、臨檢】【狀況二:監理單位攔查】基本原則:
1. 不逃逸:不論是基於什麼合理的理由,一旦逃逸就會被視為獨立違規行為。
2. 找一個安全的地方停車。
3. 辨識攔停人員身分:警察/監理站人員/地方政府交通局(駕駛可以要求對方出示身份證明)。
4. 當局可要求駕駛出示他的證件駕照、行照,駕駛需服從要求。
5. 當局無權帶駕駛至警察局或監理站,除非當局有合理的根據顯示駕駛犯罪(如:酒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