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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通駕駛員管理規範

第一章 目的

第1條 本制度旨在加強對公司駕駛的管理,本制度未涉及事項按照其他有關規定管理。

第二章 行為規範

第2條 所有駕駛員必須遵守《中華民國交通管理辦法》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安全駕車。

第3條 敬業、專業、駕駛作風端正,遵循職業道德。

第4條 嚴格遵守公司用車規定,應拒絕其他員工於值勤期間辦理私事。

第5條 上班期間無趟次時,請就近至合法臨時停放之路邊停放車輛,等待中心或調度士指派任務,若臨時有事離開須向調度士說明去向和時間。

第6條 請一天假請於五個工作天前提出申請,駕駛員皆須通知客服主任再經調度士同意後,方可請假;如請假天數超過三天以上,請提前十五個工作天前申請並附上相關證明,再經由相關人員批准,注意不得有兩名駕駛員請假於同一天。另外,非緊急或特殊情況,每週一服務尖峰期皆不得請假。

第7條 所有駕駛員應嚴格執行考勤制度,無故缺勤者一律按曠職處理,司機不聽從安排,耽誤公事,嚴重違規者給與開除處理。

第8條 駕駛員皆要注意身體狀況及充分休息,不得疲勞開車及酒後駕車,嚴重違規者給與開除處理。

第9條 駕駛員均不得將自己保管的車輛隨便交給他人駕駛,嚴禁將車輛交由無職業駕照人員駕駛。

第10條 駕駛員駕車一定要遵守交通規則,安全開車,不准危險駕車(包括超速、緊跟、爭道等),嚴重違規者給與開除處理。

第11條 駕駛員應經常檢查所開車輛之各類相關證件時效性,出車前確認證件攜帶齊全。

第12條 員工皆不准於車內吸菸,乘車客人也不能在車內吸菸,如乘客有此行為請先進行柔性勸導,勸告無果請告知客服人員,由中心轉達家屬規勸並記錄。

第13條 嚴禁在車內賭博或從事其他違法活動,嚴重違規者給與開除處理。

第14條 駕駛下班後,車輛需回公司停車場或已向公司核備之固定停車地點停放。違者,填寫報告單並進行宣導教育;如保管車輛有所損失或失竊,車輛一切損失將由駕駛負責,也須負一定的賠償責任。

第15條 離開車輛時,駕駛員應注意以下兩項:
(1)離開車輛時,必須關好車窗,鎖好車門,並隨身攜帶車鑰匙。
(2)車內相關重要物品及文件,離開車輛時應做好保管動作將其收納或放置安全區域。

第16條 發車出發前,駕駛員應確實做好出車準備,下班收車後做好相關工作。
(1)上班發車前,應於前一天確定路線和目的地,以便選擇最佳行車路線。
(2)下班收車後,應填寫完整《出車單》,包括起訖地點及時間、乘客姓名、行車時間等。

第17條 駕駛員保管車輛如判斷需維修保養,先經由車管評估及調度士批準後,就能進入車輛維修保養程序;維修保養結束後駕駛應確認車輛狀況並回報車管。

第18條 出現事故狀況時,駕駛員先通報警察後,等待警察的同時通知客服中心及調度士說明現場狀況,並由公司協助駕駛處理後續動作,如車上乘客、當天車趟、現場筆錄等。事故處理完後須回公司填寫事故單、異常紀錄單等。

第三章禮儀規範

第19條 駕駛員應注意保持良好的個人形象。
(1)上衣勿穿無袖衣物,褲子勿穿短褲,鞋子勿穿露趾鞋款。
(2)保持服裝的整潔性與個人衛生。
(3)注意頭髮、手部的清潔。
(4)個人言行得體大方,不與乘客爭論。
(5)在駕駛過程中,需保持端正的姿勢。

第20條 駕駛員對乘車人員要熱情、禮貌、愛心及同理心。
(1)駕駛員應熱情接待,小心駕駛,遵守交通規則,確保交通安全。
(2)駕駛員應在乘客起訖地點上下車時,主動打招呼並協助乘客上下車需求。
(3)當乘車人上車後,駕駛員應向其再次確認目的地。
(4)駕駛員等候乘客時應將車輛停好等候,等候時非緊急狀況不要遠離車輛。在等候期間不要有任何不耐煩的表示或有按喇叭催人的動作,也請勿睡覺或碰觸乘客私人物品。
(5)乘客若有攜帶物品上車時,應適當予以協助。

第21條 乘客搭載期間,不得隨便插嘴或打斷乘客談話。客人問話,應禮貌回答。

第22條 駕駛員必須注意保密,不得傳播及八卦乘客講話內容,違者予以罰款及教育訓練,嚴重者予以懲處。

第23條 駕駛員服務乘客期間不得在車內隨意脫鞋,請保持服裝整體性。

第24條 接送乘客時,應主動打招呼並自我介紹,然後協助乘客上下車,關車門時應注意客人的身體及衣物,防止被車門擠壓。

第25條 行車過程中應及時注意車內溫度並調節。聽收音機或者音樂應徵得乘客的同意,聲音不要太大,以免影響乘客。

第26條 接送乘客過程中,駕駛員對待乘客要彬彬有禮、不卑不亢,態度自然大方。如對方打招呼,可按一般禮儀與其握手、交談(疫情期間則盡量不接觸)。

第27條 駕駛員不得向乘客索取禮物,或者示意索取禮物,對不宜拒絕的禮物請收下後交至客服中心統一登記、處理。

第28條 駕駛員應確認車內張貼駕駛員姓名、車牌號碼、乘客意見箱及申訴電話等資訊於車輛明顯處。

第四章車輛維護規範

第29條 駕駛員應愛惜公司車輛,平時要注意車輛的保養,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零件。每月對車輛自行進行簡單檢修,確保車輛正常行駛。

第30條 駕駛每天應保證車輛內外的清潔,做到晴天停車無灰塵,雨水停車後無泥點。前後擋風玻璃和車門玻璃要保持清潔,輪胎外側和防護罩要經常清洗,做到無積塵,而車內。

第31條 出車歸來停放車輛,一定要注意停放地點和位置,不能在違規路段停車或危險地段停車。駕駛員離開車輛時,要鎖好保險鎖,防止車輛被盜。

第32條 應注意車輛內部衛生及清潔,車內要勤打掃保持乾淨車內無異味,不堆放物品保持上下車通順,維持車內舒適及整潔。

第33條 出車前,要例行檢查車輛的油量、潤滑油、剎車油、齒輪油是否足夠,檢查輪胎氣壓和輪胎緊固情況,檢查喇叭、燈光是否良好,保證車輛處於良好的安全狀態。

第34條 行駛中駕駛員注意力要高度集中,嚴禁吸煙、談笑、接打電話妨礙駕駛注意力等動作。

第35條 行車過程中,密切的注意道路上其他車輛和行人的動態,與前車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遇到對方車輛違章行駛,應主動避讓,避免發生事故。

第五章違規與事故處理

第36條 違反交通規則,因駕駛員故意或其本人重大過失,造成的人身傷害,其賠償金額全部由司機承擔。

第37條 除認定司機是故意或其本人重大過失的情況下,違反交通規則,或發生交通事故時,其處-理辦法如下。
(1)違規停車、證件不全、超速駕車或違反交通規則等罰款,由司機負擔全額罰金。
(2)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或車輛傷害時,如屬公司車輛損害保險範圍,司機可免除責任。但在保險範圍之外,司機應負責損失實額與保險金差額的1/2。
(3)公司車輛違規的罰金由司機全部承擔。
(4)相較今年保費於隔年調漲之費用,須由該員全額負擔差額之保險費。

第38條 酒後駕車損壞車輛者,由司機負責維修費用,如發生交通事故,除負責維修費用外,按相關法律規定承擔相應的刑事或民事責任。

第39條 當發生交通事故時,在事故現場,司機應做到。

(1)通報警察後迅速與服務中心聯繫,接受服務中心的相關指示,並且等待警察至現場。

(2)如發生人身傷害,應打119讓救護車將傷者送到最近的醫院進行治療。

(3)應記錄下對方車輛的行照、車牌號,填妥事故申請單。

(4)從對方駕照,記錄下對方的住址、姓名、工作單位、電話、身份證號碼等有效信息。

(5)盡量取得對方名片,以便事後聯繫事宜。

(6)拍照紀錄對方車輛損壞的部位和程度。

(7)記錄現場目擊者的姓名、電話和住址等等資料。

(8)對模糊不清或把握不大的問題,不得隨意回答警察的詢問。

(9)除完全認定是自己的責任外,不得將責任攬於一身。

第六章附則

第40條 本制度持有權歸公司所有。

第41條 本制度經呈董事長審核,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接送專員溫馨提示卡

基本守則

1. 安全第一。
2. 遵守交通規則。
3. 不侵犯乘客隱私。
4. 服務態度良好。
5. 車輛保持乾淨整潔。

發生交通事故注意事項

1. 確認事故狀況:
【無人傷亡交通事故】
凡車輛毀損輕微而無人傷亡之交通事故,應先將肇事汽車之四個車角或機(慢)車兩個輪 胎半圓與把手地方之倒地位置以粉筆或尖硬物在地上標繪定位後,迅速將車輛移置路旁不妨礙交通位置,再報警處理。
【有人受傷或死亡交通事故】
為應警察人員蒐證、調查之需,應暫時保留現場,立即報警處理,但必須在車輛前後適當位置放置警告標識,以免阻礙交通或再次發生事故。
2. 撥打110報案,並說明肇事發生詳實地點與時間、車種與號牌,有無傷亡及報案人姓名、地址等資料。報案後在原地等候處理人員抵達處理。
3. 通報合作租賃車行。
4. 於事故現場得申請提供「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並確認相關當事人資訊皆齊全(如車上仍有乘客,請協助確認乘客資訊是否被記載)。
5. 如租賃車行協助辦理保險出險,保險公司得於事故「7日後」代為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及現場照片、於事故「30日後」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6. 如對於肇因歸屬不服,保險公司得向各地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代為申請鑑定,以釐清責任歸屬(平均約需35至40個工作天)。

特殊狀況注意事項

【狀況一:警察攔查、臨檢】【狀況二:監理單位攔查】基本原則:
1. 不逃逸:不論是基於什麼合理的理由,一旦逃逸就會被視為獨立違規行為。
2. 找一個安全的地方停車。
3. 辨識攔停人員身分:警察/監理站人員/地方政府交通局(駕駛可以要求對方出示身份證明)。
4. 當局可要求駕駛出示他的證件駕照、行照,駕駛需服從要求。
5. 當局無權帶駕駛至警察局或監理站,除非當局有合理的根據顯示駕駛犯罪(如:酒駕)。

請詳細閱讀並願意遵守上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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